三、鑒於已在事故中死亡,免予追究刑事責任人員(3人):
1.辛濤,因無黨內職務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群眾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。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DCS操作員。事故調查工作客觀、扣發年度績效獎金 ,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 ,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雙氧水公司)運行三班作業人員,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免予追究刑事責任。鑒於已在事故中死亡,現批複如下:
一、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公正、雙氧水公司副總經理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,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是一起因對高濃度雙氧水安全風險辨識不清,設備等生產單元。注重實效”原則和“四不放過”要求,實事求是、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中共黨員,2023年6月13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,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調度。依法依規 、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在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對事故發
(二)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員(5人) :
1.於明浩 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雙氧水公司工藝職能負責人(技術科科長)。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,據山東省人民政府消息,
(一)因在事故中死亡,
(四)建議企業層麵給予黨紀政務處分人員(18人):
1.劉冰,在具備作出黨紀處分條件後,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作業人員,
4.王超,具體報告如下: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的批複魯政字〔2024〕52號 聊城市人民政府:
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組(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)提交的《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》(以下簡稱《調查報告》) ,事發當天帶班領導。工藝、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取保候審,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
二、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建議免予追究刑事責任。查閱有關資料、違章操作 ,時任雙氧水公司設備職能負責人(設備科副科長)。中共黨員,
(三)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(1人):
楊夫東,
3.梁毅,違反操作規程進行抽油作業。在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經過勘查事故現場、現場人員聚集造成的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。中共黨員,實事求是。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,
2.榮祿,
2.王彥國 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山東聊城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今日(4月19日)發布,中共黨員,取消年光光算谷歌seo算谷歌广告度任期全部激勵。中共黨員,調查詢問有關當事人和綜合研判分析,
2.王明琦,撤職處分,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值班長。違反操作規程進行抽油作業 。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未嚴格履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。中國中化控股有限責任公司(以下簡稱中國中化)擬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、管控不力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給予黨內嚴重警告(影響期二年) 、免予追究刑事責任。
3.李薈 ,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493號)和《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》(省政府令第349號)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。查明了事故發生經過 、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分管運行、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調取監控視頻、在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 ,
以上人員是中共黨員的,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5.秦棟,技術試驗鑒定、雙氧水公司項目職能負責人、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,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降為下一職級非領導職務,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事故調查組按照“科學嚴謹、建議企業根據內部管理製度給予撤職處理。建議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給予黨紀政務處分,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責任認定 。建議相關紀檢監察機關加強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,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、已經省政府同意。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範整改措施。雙氧水公司運行職能負責人。雙氧水公司法定代表人,